后勤服务集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2-24浏览次数:160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后勤服务集团领导决策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后勤服务集团的工作由党总支和行政共同负责,实行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团的最高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

第三条 根据议题,党政联席会由书记或经理主持。涉及思想政治、干部、学习教育、奖惩等内容的一般由书记主持;涉及集团建设与发展、行政业务、经费预算及审核等内容的一般由经理主持。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成员由书记、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以及总支委员组成。集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二、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落实学校有关决定、决议在后勤服务集团的实施。

2、讨论决定后勤服务集团改革和发展以及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包括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财务制度改革。

3、讨论决定后勤服务集团中层领导班子的调整、换届,讨论决定基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及人事调动等。

4、讨论决定日常活动中非常规业务支出金额在2万元及其以上大额经费使用以及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工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程序

第六条 关于议题的确定

1、分管负责人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后勤服务集团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党政主要领导要主动交换意见,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2、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也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要讨论的议题,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确定。

3、凡未经集团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七条 需讨论决定的议题确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使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得以充实和完善。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并将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做出决定,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四、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要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充分讨论后,应议而有决,形成决定,确保行政领导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十四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五、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全体成员(包括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汇报。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须时应及时传达致全体职工。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