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集团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1-14浏览次数:310

为深化后勤服务集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职工劳动纪律,维护学校和后勤服务集团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2012〕18号)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及编制外用工等各类职工。

二、集团与每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劳动纪律

1、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树立“三服务两育人”的工作理念,服从集团及中心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有事须向中心、集团请假;反映问题、说明情况或提出个人诉求应按组织程序和法规办事,逐级向中心、集团反映,不允许以群体性方式以越级反映问题为名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3、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工作时间不能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4、上岗前及上班时间严禁饮酒,不得在工作和服务场所饮酒、打牌。

5、提高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程,不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服务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6、团结合作,相互支持,不得与同事或服务对象口角、斗殴,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7、保持良好卫生习惯,保持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用品的整洁,进入工作岗位要穿的工作服,不许穿拖鞋、着异装。

8、树立良好员工形象,言谈文明,举止文雅,讲究礼貌,对待师生热情和气。

9、公私分明,不得利用集团或部门资源谋取个人私利。不得盗用或非法挪用集团财物,损害集团利益。

10、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积极参与抢险救灾、扶危济困、义务劳动等公益活动。

三、罚则

(一)各中心、室主任是本中心、室劳动纪律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中心、室班组长和职工的劳动纪律;班组长是本班组劳动纪律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班组职工的劳动纪律。如相关部门职工发生违纪行为,第一责任人将承担相应领导不力、管理不善的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扣罚当事人效益工资50元:

    1、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的。

    2、消极怠工,不按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3、不按工作规范和要求操作,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秩序,影响和破坏校园环境的。

    4、一月累计三次以上迟到、早退的。

    5、与服务对象发生矛盾,或员工间发生矛盾,有辱骂言行的。

    6、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言行的。

7、利用工作岗位便利,对服务对象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8、故意浪费、损坏及私拿公私财物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扣罚当事人效益工资100元:

    1、私自接受服务对象委托,耗费集团物资无偿提供服务的或私自收取费用的。

    2、上岗前饮酒、以及上班期间打牌娱乐的。

3、管理人员不尽管理责任,听任或放任员工违反集团规定的。

4、工作期间与服务对象或员工吵架、打架的。

    5、旷工一天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扣罚当事人效益工资150元:

1、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2、不按法规及正常组织程序反映问题或个人诉求,未经后勤服务集团和中心、室批准,以群体性方式以反映问题为名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3、一月累计六次(含6次)以上迟到、早退的。

4、为他人掩盖违法违纪事实,提供伪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扣罚相应比例的效益工资:

1、旷工一日以上三日以下的,扣罚当月50%效益工资。

2、连续旷工三日以上六日以下的,扣罚当月效益工资。

3、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扣罚当月50%效益工资。

4、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务质量检查中三次以上不合格的,扣罚当事人当月效益工资。

5、不按科学的操作规程,盲目蛮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 元以上的,扣罚当事人两个月效益工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工作岗位解聘,并扣罚相应比例的效益工资:

1、连续旷工七日(含七日)以上、十五日以内的,扣罚当事人6个月效益工资。

2、在抗洪、救火、抢险等应急处置紧要关头临阵脱逃,或以其他理由拒不参与的,扣罚当事人6个月效益工资。

3、参加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或不法活动的,扣罚当事人6个月效益工资。

4、不按科学的操作规程,盲目蛮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扣罚当事人全年效益工资。

5、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集团造成严重损失及不良影响者,扣罚当事人12个月以上效益工资。

四、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2012〕18号),可给予警告、记过、岗位解聘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违法的按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1、拒不服从管理,消极怠工,经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而且态度恶劣的。

2、连续旷工15天(含15天)以上的或全年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

3、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学校和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4、严重扰乱学校秩序或严重影响集团正常工作秩序的。

5、违反社会公德,腐化堕落、道德败坏,损害集团、学校形象,在师生中或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处分的适用

1、 受处分的期间为:

(1)警告,6个月;

(2)记过,12个月;

(3)岗位解聘,24个月。

2、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3、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受到岗位解聘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收入分配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编制外用工人员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集团的劳动人事关系;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职工,退回学校人事处或劳动服务公司。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