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保障部效能津贴分配实施细则

发布者:姜晓燕发布时间:2020-04-15浏览次数:111

      根据《西北师范大学效能考核津贴实施办法》(西师发【201983号)、《西北师范大学劳务酬金管理暂行规定》(西师发【2019184号文件精神)以及学校人事处《关于评定发放单位效能津贴的指导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原则

强化岗位效能激励,打破平均主义,体现多劳多得,优老优酬的原则,对照学校2019年工作要点和单位工作计划,依据各类各级人员岗位履职完成情况,适度拉开效能津贴差距,分配单位效能津贴。

二、评定范围

考核年度12月实际在岗在册的全民及集体职工。

三、实施细则

后勤保障部根据学校效能考核结果,按照人事处核定的在岗人数及考核结果对应的标准核拨的效能考核经费,原则上按照以下指导系数评定发放。各中心可根据职工的年度考勤情况、承担任务轻重,完成工作质量等综合因素适度调整分配,上不封顶,下不设限,但总数不能突破保障部核拨的总量。

评定类别

效能津贴指导系数

A

1.3-1.7

B

1.0-1.2

C

0.7-0.9

即:个人效能津贴=考核年度档次拨款标准×效能津贴系数

四、相关说明

1、后勤保障部集体职工效能津贴由保障部从当年运行经费中统筹,发放标准参照全民职工实施细则执行。

2、后勤保障部按照各中心人数、聘任岗位、效能津贴指导系数核拨效能津贴。

3、考核年度新入校工作和退休职工的效能津贴按照实际在岗工作时间折算发放。

4、考核年度参与学校、单位发展建设重点工作或参与本单位急、难、重、新工作任务的职工,效能津贴系数可上浮,上浮区间0.2-0.4

5、考核年度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参与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值班、加班等工作的职工,效能津贴系数可上浮,最高上浮0.2-0.4

6、考核年度对学校和本单位的发展发挥了较大作用或对学校的声誉产生较大影响的职工,效能津贴系数可上浮,最高上浮0.2

7、承担单位党务工作成绩突出的,效能津贴系数可适当上浮。

8、分管工作在年度考核中位列全校最低档者,效能津贴系数下浮0.5,受到约谈或通报批评者下浮0.8,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分配资格。

9、考核年度工作出现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的,效能津贴系数下浮0.2-0.8

10、考核年度工作不担当、不作为,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的、有缺勤请假的,效能津贴系数下浮0.2-0.5

11、已按《西北师范大学劳务酬金管理暂行规定》(西师发【2019184号)单独发放过劳务酬金的工作,不得纳入单位效能津贴重复评定奖励。

12、考核年度对单位工作未作出实际贡献的职工,不参与效能津贴的分配。

五、发放程序

1、后勤保障部制定《后勤保障部效能津贴分配细则》,经部长办公会讨论,报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2、后勤保障部根据分配细则自主评定,经公示无异议、职工本人签字后,全民职工报人事处审核,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集体职工由后勤保障部报财务处一次性发放。